财政部昨日公布了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近万亿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资管理定规,并首次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批限额。
对比财政部2006年7月颁布的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,新《办法》首次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资的对外投资、出租、出借等行为规定了800万元的审批限额。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,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;800万元以上(含800万元)的,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。
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等取得的收入,纳入单位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;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,将上缴中央财政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