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叶檀] 叶檀:二次股改以分红为先导

  证监会最新出台的七大利好消息中,惟一实质性利好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。

  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诚信度,要约束圈钱、单向融资倾向,固化红利政策是最好的办法。我们在鼓掌欢呼、静候细则出台的同时,还得本着帮助证监会、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,追加两条——上市公司首发时,必须将分红比例写进公司章程;从股改前延续而来的存量——1300多家上市公司,必须做出补充承诺,将固定的分红比例写进上市公司章程,否则冻结上市公司大小非的解禁权。

  反对将分红与上市公司融资联系在一起的人认为,此举是对于资本市场的反对,将阻碍市场效率,这是胡说。

   先看国外资本市场:道30上市公司的市息率在2.5%到3.5%之间,他们以分红、派息的办法,显示自己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——季报出台后固定分红,分红比例随季报业绩上涨,只要季报业绩不到破产地步,仍然执行原分红水平,所谓上不封顶,下面有底。

  以著名的花旗集团为例,1991年遭遇美国经济衰退,公司资本金不足,引入投资大王沙特的萨义德王子作为财务投资者化解危机,令人吃惊的是,为了保证信用,继续按照原分红政策向投资者分红。

  再看中国历史上的资本市场。笔者在 《清末股份公司为什么必须分红》一文中论证了分红在低信用市场中的必要性。在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中,全都明确规定了利息率,而且绝大部分是不管企业效益如何都必须发给的“官利一分”。最早的招股企业轮船招商局的股息是“每年壹分生息”,湖北矿务总局是“按年八厘起息”。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,相当部分企业仍然有这样的规定,只不过将“官利”、“馀利”改称“股息”和“红利”。

  清末股份制企业不得不分红:一是信用文化根基尚浅,企业不承诺分红,没有人愿意贸然投资;二是对普通股东被剥夺的权利的补偿。清末主要股份制公司是一些官办或者官督商办企业,普通股东的产权、管理权被官方硬生生剥夺。为补偿对股东权利的剥夺,必须以固定分红的形式加以弥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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